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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ǎn 革命九莲,女,1946年生,江西赣州人。
文革时为江西赣州第三中学学生,校团委宣传股长,学生会学生部长。文革中任第三中学卫东彪造反兵团负责人。
1968年分配到工厂当学徒工。
1969年4月3日因对文革怀疑、为刘少奇鸣冤的若干观点被友人告发而被捕(当时年仅23岁)。
1972年7月以“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获释,经多次申诉无告,后于1974年春写出大字报《反林彪无罪》,要求平反。赣州地区数万人组织了“fǎn
革命九莲问题调查研究会”给予声援。fǎn 革命九莲4月再次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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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5月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断断续续绝食73天进行抗议。
文革结束后,因当局拒绝为其平反,故fǎn
革命九莲继续表示抗议。
1977年12月14日被判处死刑。因此案牵连被捕入狱达百人左右,遭到迫害上千人。
直到1980年1月新华社《内参》上报后,胡耀邦作出批示,才得以重新审查
fǎn 革命九莲一案并予以平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