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劳动教养制度(简称“劳教”),是1949年以后的中国从前苏联引进的。
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同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此项制度之所以被废除,是因为它违宪、违法——它原是依据国务院有关劳动教养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由于它并非刑罚处罚,所以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4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在“反右”中,一些被打成“右派”的人,无须经过检察院批捕,审判等司法程序,只须“上级”一纸“红头文件”,公安机关就可将“右派”逮捕投入“劳教”。
在改革开放以后,“劳教”条例一直延续执行,多少上访维权的群众,被当地政府任意投入“劳教”。
2013年,违宪违法的“劳教”恶法废除了,但百姓并未太多欢欣鼓舞,因为新的镇压措施又出现了,比如“被精神病”,“被寻衅滋事”,镇压——假借“法治”的名义仍疯肆虐着……司法,也是在某政党的“绝对领导”下为所欲为地实施着,且似乎更加名正言顺——这就是当下的“法治”。
“法治”必须与真正的“民主”结伴而行。没有真民主为前提的“法治”,仍然是专制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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