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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布钓鱼执法案结果 称取证手段并无不当(0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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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式执法“取证不当” 上海浦东区向公众公开道歉……(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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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钓鱼执法案终于初步水落石出,上海相关方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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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评论--卑鄙的“钓鱼执法”:何以沦落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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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评论:“钓鱼执法”案岂可如此“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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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冲·白虎节堂·钓鱼执法

作者:应学俊  来源:本站  撰写时间:2009年10月 

   

《水浒》大家都很熟悉。当看到上海“钓鱼执法”丑恶行径和被构陷者孙中界手臂包着绷带、满脸委屈与愤怒地呼号于“执法管理局”门前时,施耐庵所描绘的“林冲误入白虎堂”那设计构陷的经典一幕不禁又清晰地浮现眼前,不断与上海“钓鱼执法”的情景重合叠映,产生蒙太奇式的效果……哦,历史如此相似,历史可以重演——

时间回溯到“水浒”时代。话说林冲的妻子在去东岳庙上香时,被殿帅府太尉高俅之义子高衙内调戏,幸得使女锦儿告知林冲,将其喝止。但其淫心不死,又数次欲勾引调戏之,均因林冲及时赶到未果。于是高衙内与心腹密谋设局对林冲实施“钓鱼”三部曲:首先,故意使人在林冲经过之处出卖宝刀,林冲为习武之人,见真正的宝刀,自爱不释手,于是将其买下——“鱼儿”开始“咬钩”了;接着,高俅使人带口信给林冲,想欣赏一下宝刀,要其带

 
 

当林冲抬头发现进了“白虎节堂”吃了一惊,意欲退出,但已来不及了……

 
 
 

上宝刀去殿帅府一见——此为“钓手”开始施钓;最后,林冲应约前往,差人引其一步一步深入殿帅府,最终来到“白虎节堂”——此乃商议军事的重地,一般人岂可入内,何况还带凶器?林冲一见“白虎节堂”牌匾,大惊,正欲退出,高俅一声咳嗽从屏风后缓步走出,林冲来不及放下宝刀便握着刀躬身作揖晋见,伏在四周的兵丁一拥而上将林冲擒获——手持凶器进入“白虎节堂”欲行刺最高长官,人赃俱获,可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取证手段适当”——有口难辩!一场精心策划的构陷就这样完成了——这便是宋朝版的“钓鱼执法”!与最近上海的“钓鱼执法”如出一辙!历史何以如此惊人地相似!

这是《水浒》中经典的一幕。每看到此,我们想到的只能是“设计陷害”四个字,且在心中诅咒这十恶不赦的高氏父子——那时“钓鱼执法”之语汇远未出现,这是21世纪的“创新”,所以往日吾等愚笨的头脑中除了“构陷”是不会出现别的言语的。

如果说高氏父子涉嫌犯罪,那么,上海”钓鱼执法“相关责任人也同样是犯罪嫌疑人。于是,我们可以用现代法律规范来讨论一下如何依法制裁高俅、高衙内和上海“钓鱼执法”的相关犯罪嫌疑人——他们都犯了什么罪呢

中顾刑事辩护网”载:什么是“诬陷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的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168”网载:什么是“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界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客体要件有: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笔者并非专业法律工作者,所以在此所说自然不能算作什么“裁定”,只是一种分析,供网友和相关政府部门参考,也欢迎法律专业人士和懂行的朋友撰文讨论之、斧正之。

依笔者浅见,高俅和高衙内应当适用“诬陷罪”,因为他们对林冲的陷害不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而上海“钓鱼执法”的相关犯罪嫌疑人,则适用以上两项罪名,即既有设计陷害无辜公民的构陷行为和目的,同时又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的行为;从“客体要件”来看,“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所以上海“钓鱼执法”相关犯罪嫌疑人适用“诬陷罪”和“敲诈勒索罪”,应二罪并罚。至于怎么量刑,那是法院、法官的事情了。

此外,如果“诬陷罪”和“敲诈勒索罪”是成立的,那么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公然实施这种犯罪行为,那又该当何罪?如果有百姓也如此“钓鱼”,是否能以“取证不当”论且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完事?

一句话:上海“钓鱼执法”案与高俅构陷林冲“误入白虎堂”如出一辙,怎一个“取证手段不当”可以“终结”?如本文所说可以成立,那么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条不仅对百姓犯法应该照此办理,对“官家”犯法也应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此,我们期待官方回应,欢迎网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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