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教育·文史哲>陋室文化>【经典转载】《世界人权宣言》(全文) | | 您好!今天是: | |
|
视频、时评、重读历史:
《世界人权宣言》全文 |
|
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召开的联合国大会会议上 以第 217A(III) 号决议通过 |
|
来源:联合国网站(汉语版) 本站编辑转载:2018-12-15 (浏览数: 人次) |
【本站编者按】2018年12月10日9:00,中国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东大厅举行,这起码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继原中华民国后取而代之的联合国会员国,对这一宣言是还承认的。这也是本站重读《世界人权宣言》并转载它的缘起。以志纪念。 重读历史——重读真实的历史——是每个时代、每个人的责任,因为只有在重读历史的过程中,我们才会更清晰地了解历史及人类社会的走向、发展的脉络和基本逻辑,才能更好地审视当下,决定自己在走向未来的行程中前行的方向——即价值选择。 《世界人权宣言》是人权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它是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它由来自世界各个地区不同法律和文化背景的代表起草,于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召开的联大会议上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国家和所有人民的共同成就,第一次规定了基本人权应得到普遍保护。《世界人权宣言》已被翻译成近500种语言。 点击这里 展开全部……
《宣言》虽然有别于“公约”或其它“条约”对签署国的约束力,但它是联合国所有会员国投票通过的,所以它代表普世意志——亦即“普适价值”或曰“普世价值”。而其后,联合国的许多与人权相关的条约、公约,都是对于《宣言》所确认价值具体化的行为规范的约定,凡签署国就有义务遵守,否则就是违约、失信,就应受到联合国的处罚。 《世界人权宣言》仅仅是西方国家合在一起——或由某国垄断操控搞出来的吗?它不顾及各国的文化和“国情”吗?它没有“谱适性”或“普世”性吗?非也。 《宣言》起草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就考虑到地域分布及文化差异而选出八个国家的人选作为委员会代表,他们是中国(当时是中华民国,代表是张彭春,1948年任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副主席)、苏联、黎巴嫩、法国、美国、澳大利亚、智利、加拿大,后来,有50多个会员国在最后定稿中参加了意见,在1948年9月提出了《宣言》的一稿。这期间,中国代表张彭春据理力争地提出多项兼顾孔子等中华文化传统的观点,他明确表示:“人权宣言必须涵盖西方以外的观点”,应该更多地体现“全球共识”的人权理念,而非西方中心主义的人权观。正是在多元文化的对话与交汇中,人权概念得以摆脱地域性文化的束缚和局限,成为能够被不同文化接受的价值共识,并被广泛传播。——罗斯福夫人在她的回忆录中说:“张彭春教授是一位多元主义者,他动人地解释他的主张:最后的真理不止一种。”由此可窥一斑:《世界人权宣言》是着眼于世界而非仅仅按“西方”或少部分国家意志和文化形成的。 在转载《世界人权宣言》的同时,本站会以蓝色字体插入少量“【本站感悟】”,是否恰当或有否谬误,欢迎指正、讨论(点击这里:留言评论)。 (点击这里:收起/Close) |
序 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点击这里 展开,浏览本站感悟(一)——
【本站感悟(一)】从不承认“普世价值”存在的某“特色”国家,如何能信守此《宣言》?他们到处强调的是“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看似有几分道理,可能说说是什么“国情”吗?难道“特色”国家的人不属于“人类”?“国情”自然各有不同,但人性是相通的,人类共性多与个性,这大约无须论证。是人类,都要吃饭穿衣、结婚生子繁衍后代,都要平等、公正和自由,都需要免于恐惧,这与所谓“国情”的同不同有神马关系? 当年拟定《宣言》时没有考虑地区文化、制度差异和充分讨论吗?会员国没有投票同意吗?如果都强调“国情”的不同,不承认共性价值的普适性,那还要加入联合国干嘛?如果对“人权”都各自解释一通,那还要《世界人权宣言》干嘛?都如此各自理解和定义人权,这世界如何对话?始终“鸡同鸭讲”的结果会是什么? 某特色国家始终避谈此《宣言》开宗明义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恐惧、免于匮乏的权利”,却空洞笼统地强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乍看似乎也不错——可这是诡辩!试问:什么是“幸福”?有口饭吃,有间房住,有衣御寒就算是“幸福”吗?试问,某华人女士因涉嫌犯罪在加拿大被捕,在获得暂时的保释后,现在正在自己的豪宅里有吃有穿、衣食无忧,但她时时刻刻被监控,随时有重新入狱的可能和恐惧——她有“幸福感”吗?一个有口饭吃,有间房住,有衣御寒的人,却没有言论表达的自由,没有信仰的自由,甚至没有行动的自由,整天生活在随时可能被塞进汽车“被失踪”的恐惧中,随时可能被扣上莫须有的“寻衅滋事”罪名,他能说“幸福”吗? 某特色国家为何对《宣言》开宗明义的基本人权、“普通人民最高愿望”之内涵避之不及?……你懂的。 但保障人权毕竟是普世价值,已经不能像毛时代那样公然以“阶级性”彻底否认了,所以还是要开个什么座谈会以示表态,却企图借此塞进自己的狡辩和私货,如此而已! (点击这里:收起/Close) |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点击这里 展开,浏览本站感悟(二)——
【本站感悟(二)】在某特色国家,《宣言》所指基本人权的保障,恰恰正在被以“符合国情”为由而“区别”,受到肆无忌惮的侵害。 在“特色”国家,《宪法》中也承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此人权非彼人权也!他们可以任意给“保障人权”外加诸多“特色”和“国情论”甚至冠以“依法治国”——你在并非热闹的街边举个牌子或扯个横幅表达诉求吗?你就犯了“寻衅滋事”罪,抓你没商量…… 不论该国人权纪录多么糟糕,他们都可以“骄傲”地宣称,“特色”国的人权事业在飞速发展,他们许多人“脱贫”了,他们的“生存权、发展权”保障水平如何日益提高,而对《宣言》开宗明义的基本人权则避而不谈——对于有据可考的国际批评和质询,他们一概以“不许干涉我国内政”为由搪塞而过……这就是永远的“鸡同鸭讲”! (点击这里:收起/Close) |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点击这里 展开,浏览本站感悟(三)——
【本站感悟(三)】是的,在特色国家《宪法》中也有规定:“第三十七条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看似也很公正。然而发生在特色国家的大多是“拘留”,法律规定拘留有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三种性质,最长时限为15日至37日不等,且须及时通知家人;达到拘留最长时限,要么正式“逮捕”进入诉讼司法程序,要么就应当释放被拘留人。可现实是,许多公民被拘留后,见不到法律文件,家人也得不到通知,更联系不上被拘留人,特色国家老百姓称之为“被失踪”。这样的“被失踪”竟然可以达到数月甚至数年!——于是我们看到,特色国家《宪法》第三十七条形同虚设。 现在,该国“改革”,设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竟然无须公检法,可依《监察法》直接“留置”任何公民于“特定场所”,且未设“留置”期限——这难道不违宪?如此,我们不知道《宪法》还是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再说所谓“禁止酷刑”问题,特色国家《宪法》也是有大体相同规定的。可是执行情况如何?我们不引述民间报道,单说官方媒体为了说明“司法公正”而大肆宣传过的平反冤案为例,那么多人被屈打成招,蒙冤坐牢十几年、二十几年——是的,有一些冤案平反了,可是,我们何曾见过对滥施酷刑的公务人员以法律的审判和惩处?有吗?有过几起?倒是在押人员常有“躲猫猫死”“洗脸死”“突发心脏病死”等……成为黑色幽默的笑谈! 上述种种若为并非普遍的个案,自然无须小题大做。但如此违宪的“法规”和普遍现状,与“任意逮捕、拘禁”何异?呜呼,《世界人权宣言》!呜呼,“依法治国”! (点击这里:收起/Close) |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㈠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㈡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㈠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㈡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点击这里 展开,浏览本站感悟(四)——
【本站感悟(四)】“自由迁徙和居住”——这一人权在某“特色”国家可以保障吗?似乎可以,尤其与“前30年”相比。但只要稍微动动脑筋想一想,当户籍制度还存在,当城乡二元体制还存在,特色国家之公民能有多少这方面的“自由”呢? 至于“离开任何国家,包括本国在内”的权利——看起来“特色”国家也没啥问题吧,每年多少人出国旅游啊,移民也是不少的哦。可是想过没有,只要不让某些人出国(并非涉嫌违法犯罪),不要任何理由,“边控”你没商量——“对不起,你不能出境”——甚至跟旅行团出国旅游也甭想!自由何在? (点击这里:收起/Close) |
第十四条
㈠ 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㈡ 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㈠ 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㈡ 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㈢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㈠ 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㈡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点击这里 展开,浏览本站感悟(五)——
【本站感悟(五)】最近有些案件审理,动辄判没某些民企上亿、数十亿资产——姑且在此不论;与“前30年”相比,某特色国家对“个人财产”的保护自然有所进步。但无可否认的是,至少近二十多年来,强制拆迁、强制出让土地和强迫接受“补偿方案”事件层出不穷,在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障方面确实乏善可陈,许多悲惨的、令人愤怒的事件举不胜举!在这些事件中,个人财产是予取予夺的。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数亿农民的个人财产被倏忽间剥夺:某特色国家执政党曾以“打土豪分田地、耕者有其田”为口号,号召农民参加革命;待胜利后,的确通过“土改”将土地分给了贫下中农,可谓“平均地权”,农民感恩戴德,山呼万岁,终于有了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命根子——土地。可好景不长,约三、四年以后,特色国开始了所谓“社会主义改造”,农民必须携土地加入合作社(后来则是“人民公社”),莫名其妙,农民原来的个人财产——土地,就这样没了!而《宪法》上则写明,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农民只有承包使用权,而无土地财产权,农民沦为真正意义上的“无产阶级”。这算哪门子事儿! 啥叫“集体所有”?名义上人人有份,可是任何个人都无权处置土地的归属;由于特色国家坚持执政党的“绝对领导”写入了宪法,什么“集体”能不听该党的?——如此“集体所有”! (点击这里:收起/Close) |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㈠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㈡ 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点击这里 展开,浏览本站感悟(六)——
【本站感悟(六)】在某特色国家,公民被告知的是“不可妄议”大政方针,要强化向***的“看齐意识”,“以***思想为指导”已经写入《宪法》——那么,你的“主张”或“意见”还能有表达的自由吗? “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笑话!倘若有此行为,只能因涉嫌“境外”而更加坐实罪名,甚至罪加一等。在这方面,特色国已经倒退到接近上世纪1970年代末了——殊不知,那时毛虽去世,但仍有多少人因思想言论罪而坐牢甚至被杀!1977年,青年工人李九莲竟仍然因思想言论罪而被枪杀就是一例。而如今,因思想言论罪被开除、被抓捕坐牢的已经再次日益增多起来,包括维权律师——但换了个罪名,曰“寻衅滋事”或“煽颠”(在“文革”时叫“反革命”罪或“恶攻”罪)。 在特色国有没有“言论自由”?——也有,你看在那么多微信、QQ等社交媒体上,言论不是挺“自由”的吗?是的,但那是说风花雪月的自由,说娱乐八卦的自由,是发表与党国、政府大方向一致的言论的自由,是为党国唱赞歌的自由等等,如此而已。超出这样的范围试试看?呵呵,你懂的。也许,这恰恰是对特色国《宪法》有关条文的正解? (点击这里:收起/Close) |
第二十一条
㈠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㈡ 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㈢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㈠ 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㈡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㈢ 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㈣ 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㈠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㈡ 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㈠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㈡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㈢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㈠ 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㈡ 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㈠ 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㈡ 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㈢ 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 (全文完)
【本站编后】重读《世界人权宣言》,感悟颇多,不便一一书写。相信每一位读者读后都会有各自不同的感悟。到2018年,这一宣言已经经历了70年!70年来,世界人权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人类更快地走向文明。虽然依然有局部动荡或战争,但像日本军国主义和纳粹德国那样肆无忌惮地入侵、吞并他国、践踏人权,已成为历史。君不见,在伊拉克一夜间占领科威特以后,联合国立刻干预,在多次斡旋劝说伊拉克撤兵无果的前提下,联合国决议:任何国家皆可以任何方式终止伊拉克的侵略行为!这就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 人权意识越来越成为共识,越来越成为普世价值而深入人心。 然而,正义与邪恶总是相伴的,世界不可能纯而又纯。毋庸讳言,可以说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宣称自己百分之百地践行了《世界人权宣言》以及相关公约、条约,违反人权的事在每个国家都会或多或少有所发生。但是,这不等于说《世界人权宣言》失去了它的意义,不是,绝对不是!正如我们不能因为刑事犯罪始终难以杜绝,于是便判定法律的存在是没有意义的一样。 相对而言,在信息全球化的今天,哪些国家人权状况最好,哪些国家较差或很差,是有目共睹的。 点击这里 展开 全部——
某特色国家一些官员在遭到人权指责时,常常洋洋自得地以个案嘲讽、批判对方国家的人权状况,他们绝口不提他们所嘲讽、批判对方的那些个案,在特色国家内部早已不是个案而是普遍现象,他们更始终难以解释或者说不敢触碰一个问题:为何官员家属或有钱的人却总是要到对方那个国家或另几个西方国家去——或移民、或置业、或读书求学?甚至特色国家当下高级领导人的子女,也还是跑到那个国家去读书,这是为什么?福耀玻璃为何跑到那个国家去投资设厂多年?老板曹德旺是如何说的?为何那个国家及许多国家的公民可以公然游行反对他们自己选出的总统,公然反对国家制定的某些战略性决策?公民的这些权利被保障,难道不恰恰“管”住了某些政府或领导人的“疯狂”与荒谬? 某领导人曾说:人权状况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这是不错的。 但是,当一个国家公然以所谓“国情”为挡箭牌拒不承认《世界人权宣言》开宗明义的价值时,当一个国家始终以“主权高于人权”做为拒绝批评的盾牌时,当一个国家的法律公然践踏人权时,当一个国家公然以野战军队开枪镇压手无寸铁的老百姓而几十年拒不认错、认罪时,我们就很难看到这个国家的人权状况有改善和进步的希望了。这才是事情的关键所在。 有一户人家,男人正在打老婆,邻居欲干涉,男人说“这是我家的家务事(内政),你无权干涉!”行吗?倘若这男人打老婆后来到了要出人命的程度,邻家不该破门而入越过“家务内政”之“主权”以拯救生命吗? 此时,“主权”——“人权”,究竟谁高于谁? (点击这里:收起/Close) |
【相关链接】 |
||
(本站 2018年10月24日 编辑转载 / 2020-06-04 更新) |
版权所有©“教育·文史哲”网站 2003-2022 建议使用谷歌或IE9.0以上浏览器 | |
|||
▲ 关于本站及版权声明 | 联系本站 E-mail: yxj701@163.com |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皖ICP备090153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