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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凶”王书金欲认罪而不得的逻辑(上)——聂树斌案系列事实的逻辑梳理· 应学俊 · |
作者:应学俊(2017.02.12.) 来源:本站原创 本站编辑发布 (本页浏览: 人次/续博客点击数) |
聂树斌案平反了,21岁农村小伙聂树斌在被冤杀22年后,终于在2016年12月2日被宣告“无罪”,这是最高法的终审裁定。对制造聂树斌冤案的追责程序至今尚未启动,但据说国家赔偿还是在启动中。人们的视线似乎在期待问责、追责的同时,逐渐被新的时事热点转移。
正是背负4起或曰“3起”命案、2起强奸案的“疑凶”王书金的出现并被媒体曝光,才使聂树斌案有了重审和平反的可能——王书金落网后情急之下脱口而出的主动供认中恰恰包含着与聂案相关的康女士被杀案。最近听说王书金的死刑复核结果将要出来。可新的问题来了——聂树斌已被宣告无罪,如果王书金的罪状中杀害康女士一案不被法律认定,那么杀害康女士的真凶究竟是谁?2013年,现在变得颇为“重证据”的邯郸中院又是以何证据在法庭上断言杀害康女士一案“不是他(王书金)干的”?(点击查阅:《“一案两凶”谁是真凶?——王书金:人是我杀的!检察院:不是你杀的!》)
聂树斌案卷曾经几成“国家级绝密文件”——连公安业内人士(还是主管刑侦的副局长、王书金案办案人都历时数年看不到),连依法拥有调阅、复制案卷权利的受委托律师10来年都一直被拒绝查阅(直到该案进入复查后)。那么,吾等草根百姓就更不可能看到案卷了。于是,我们只有依据基本事实进行逻辑分析的份儿。好在,央视毕竟已经整出比较完整的专题片《【今日说法】“聂树斌案”十年调查》,毕竟,凤凰卫视也制作了以郑成月有关王书金抓捕和办案经历为主线索的专题节目《【冷暖人生】杀人回忆:聂树斌案》,毕竟,《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的检察意见》已经公诸于世。“聂树斌无罪”已是最高法终审裁定。这为我们梳理“疑凶”王书金欲认罪而不得的逻辑提供了可靠的基础和依据。
一、与“疑凶”王书金欲认罪而不得的相关逻辑梳理
逻辑之一:正由于聂树斌案存在种种疑点和漏洞(见上述最高检检察意见/可点击),所以河北公检法从上到下一系列责任人以及那位所谓的“律师”竟然不将聂树斌的死刑判决书送达聂的家人——此举无疑是企图尽可避免能落下白纸黑字的把柄,因为此案漏洞过于昭彰——而正因此,致使聂家人因无判决书而10多年中无法申诉(河北检方以没有判决书为由多次拒绝受理)——舍此,我们能对此做出何种解释?前后事实的逻辑关系还要怎样显而易见?
逻辑之二:正由于聂树斌案存在种种疑点和漏洞,所以在10年后,聂母在律师的帮助下历尽艰难获得聂树斌死刑判决书从而得以申诉后,河北检方依然长期阻挠聂树斌亲属委托之律师依法查看案卷的要求,以免露出马脚,直至最高法接受聂母申诉指令山东高院异地复查时,律师才第一次得以查看聂树斌全部案卷——这样,前后事实的逻辑也就完全一目了然了,否则,聂树斌案卷为何要被捂得紧紧如同“国家级绝密文件”?否则,为何要剥夺受委托律师依法查看案卷的权利?没有猫腻为何怕公开?
逻辑之三:正因为制造冤案滥杀无辜者必将被追责,所以聂案的申诉才长期受到重重阻挠。从最高检公布的聂案《复查意见》指出的六大疑点来看,不论康女士被杀一案是否认定王书金是真凶,聂案都是冤案,疑点、漏洞昭然,最高法已重审并最终裁定“聂树斌无罪”。而制造这一冤案的责任人不论职位高下,理应承担其各自相应的责任或罪名,尤其是十八大以后,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要求明确规定“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所以,他们才长期阻挠和一再拖延对聂树斌一案申诉的处理,在并无新证据的前提下,公开断言杀害康女士案“不是你(王书金)干的”。这也是一目了然的逻辑。直到最高法介入,指定异地复查,河北相关检方的阻挠才无奈彻底破产。
逻辑之四:若王书金坦白自己是杀害康女士的真凶被否定,便出现康女士被杀一案真凶无法最终确认的局面,于是客观上证明聂树斌未必不是“真凶”,只不过在“无罪推定”原则下的“疑罪从无”罢了,从而可以为减轻制造聂树斌冤案者获得些许借口,减轻部分罪责。现在依然有柴姓记者发表《最知名的“真凶”,为何没被认定》一类文章,力图暗示对王书金主动供述杀害康女士一案应当“疑罪从无”,客观上无法不让人做出上述逻辑推定——否则河北检方屡屡为背负数条人命案的王书金,唯独在杀害康女士一案上做“疑罪从无”的辩护乃至公开否定,致使王书金欲认罪而不得,便让人无法理解;而某些记者有何必要出面加入如此“辩护”行列就更令人难以理解。
逻辑之五:一些人使尽浑身解数,欲证明王书金杀害康女士无法认定——唯有如此,力主重审并平反聂案、主张采信王书金主动供述并认定其为真凶的下列一些人,才会受到客观上的报复性舆论打击和心理打击,这些人是——
① 以郑成月为代表的正义而有良知的公安干警;
② 率先发表《一案两凶 谁是真凶》报道的相关编辑和记者;
③ 10多年来,先后受聘为聂树斌案申诉不懈努力、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数位律师,如陈光武、李树亭等人……
如此,不仅聂树斌冤案制造者们多少可报“一箭之仇”解心头之恨,而且也或多或少能为减轻自己制造冤案滥杀无辜的罪责捞几根稻草——这不能说不是一条客观存在的实然逻辑。否则,我们便无法解释河北有关检方多年来阻挠区区一平民的聂案申诉及其令人发指的行径;否则,我们也无法理解某些“专家”为何发表那些荒谬的“高论”而丢失职业操守。当我们认真看一看文末列出的两个视频及相关资料,便无法否认上述实然逻辑。
逻辑之六:多次获得表彰奖励的河北省广平县公安局主管刑侦副局长郑成月,这次抓捕了在逃多年的杀人犯王书金,并查清一连串积案,还因此促使聂树斌一案复查、重审以致最终平反,按常理,他应再获表彰奖励。这是应然的逻辑。可事实却恰恰相反,从此厄运与郑成月如影随形,他经常接到恐吓或“规劝”他少管闲事的电话,常常因有人“举报”而不得不“配合上级调查”,甚至遭受连续几十小时的“谈话问询”。“举报”无法坐实,最后,上面以“给年轻人让道”为由请年富力强未满50岁的郑成月交出副局长办公室,告知其回家休息或干什么都成……成为事实上的免职。这样的事实,其中蕴含着怎样的实然逻辑?无须笔者赘述,各位看官自然明了。
郑成月虽一直初心不改,但遭遇不公正对待和各种压力,现疾病缠身,老境颓唐。公平、正义何在?
(未完,点击下篇:王书金情急之下脱口而出的认罪不可能有什么企图……)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法》相关条文: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参考文献与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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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 2017-02-12 编辑发布 / 2017-03-25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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